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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职业培训师等级认定的报名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0

关于组织职业培训师等级认定的报名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职业培训师(职业编码4-07-03-05)是从事面向劳动者进行专业性、技能性培训教学活动的专业人员。根据鲁人社函〔2025〕118号文件规定,经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机构认定颁发的职业培训师证书视同教师培训合格证,可作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配备的有效凭证。现将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社规〔2021〕3号

鲁人社函〔2025〕118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和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和业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规范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拓展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证。职业培训机构任课教师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持有经认定的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的职业培训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视同具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职业培训领域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方式,现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证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1

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2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培训合格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一、认定等级

职业培训师(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二、认定方式

1.三级:理论知识考试(上机)+技能考核(笔试),两科均达60分为合格。

2.二级、一级:理论知识考试(上机)+技能考核(实操)+综合评审(论文答辩),三科均达60分为合格。

单科合格成绩保留1年,未过科目可补考。

三、培训安排

培训内容依据《职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2年版),包括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培训项目开发、培训教学组织、培训教学管理以及培训咨询服务等课程。

学员报名审核通过后先通过手机、电脑在线上进行视频课程学习,考试前进行线下现场面授辅导(1-2天)。具体培训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试安排

每月组织一期考试,考前30天截止报名。考点设在郓城县新华职业培训学校。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五、证书查询

合格者颁发职业培训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全国联网查询:http:// zscx.osta.org.cn/。

七、报名材料

1.一寸白底免冠照片(电子版)

2.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学历证明

4.工作年限证明(按工作年限报名者提供)

5.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报名条件有要求者提供)

6.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

八、联系方式

报名电话:0530-6997589    0530-6997689

职业培训师等级认定报名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0 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2 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 2 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注:

① 相关职业:企业培训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人力资源服务专业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专业人员、职业指导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创业指导师、高等教育教师、中等职业教育教师、中学教育教师、小学教育教师、幼儿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等,下同。

② 相关专业是指教育技术学、科学教育、人文教育、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现代教育技术、心理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学、劳动与社会保障、职业指导与服务、认知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等。

附件1: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表

附件2:工作年限承诺书

附件3:工作年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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