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新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2025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严格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与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郓城县新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程度、认识态度等因素,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目的在于促使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引导学生规范自身行为,激励学生努力成长成才。
第二章
学生教育处理类型及纪律处分等级
第三章
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同学之间友爱互助,严禁结伙抱团、赌博偷盗、打架斗殴、拉帮结派。违反者,学校将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若涉及赌博行为,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赌博行为的处罚标准,如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等情况,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若构成赌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游泳,一旦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若因私自下河游泳导致他人伤亡,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携带隐藏管制刀具。如有管制刀具,应主动上交学校登记管理。对携带隐藏管制刀具不上交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他人造成威胁的同步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若携带管制刀具实施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文明交往,学生应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违反规定谈恋爱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进行教育。
(二)道德作风败坏、行为越轨、与异性同居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此类行为引发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如因感情纠纷导致伤害、侮辱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严禁学生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段进入异性宿舍区域。初次违反本规定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并由班主任告知家长、进行严肃教育谈话,责令其深刻反省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犯。
若一年内累计违反两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同时通知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在校外时间的监管,督促其改正错误行为。
对于多次违反(三次及以上)、情节严重(如进入异性宿舍后有故意扰乱秩序、言语行为不端、侵犯他人隐私等恶劣行径)或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引发同学间矛盾冲突、导致宿舍物品损坏等)的学生,视危害程度,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乃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传看淫秽书刊、影像,不得用手机、互联网传看淫秽录像。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传播数量较大、向多人传播等情况),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学生因违法犯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被处罚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欺凌霸凌行为处分规定:
(一)对他人进行言语欺凌,如辱骂、起侮辱性绰号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若言语欺凌行为造成被欺凌者严重精神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侮辱他人的处罚标准,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实施肢体欺凌,如推搡、踢打他人但未造成明显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若肢体欺凌行为导致他人轻微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勒索财物、强迫他人做违背意愿之事等方式进行欺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勒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团伙欺凌,或多次实施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团伙欺凌行为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共同犯罪规定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带火种、危险工具处分规定:
(一)私自携带火种进入校园(如打火机、火柴等),一经发现,给予口头批评处分;引发火灾隐患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因携带火种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失火罪或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危险工具(如弹弓、具有伤害性的玩具枪等)进入校园,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使用危险工具故意伤人,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携带除管制刀具外的其他刀具(如水果刀、美工刀等)且未主动上交学校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用其威胁他人或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使用此类刀具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由公安、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学校集体活动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早操违规处理:
(一)无故缺席早操的,每次按旷课 1 学时处理,扣除相应操行分;累计 3 次无故缺席早操的,给予口头批评;累计 5 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在早操期间打闹、不认真做早操且经多次提醒不改的,给予口头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卫生违规处理:
(一)个人卫生不达标,经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给予口头批评;影响班级卫生评比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负责班级卫生值日的学生,未履行值日职责,导致班级卫生不合格的,给予口头批评;多次不履行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故意破坏校园公共卫生区域卫生,如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其他集体活动违规处理:
(一)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集会等,无故不参加的,比照旷课处理;扰乱活动秩序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若扰乱活动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群体冲突、破坏活动设施导致重大损失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在集体活动中故意损坏活动设施、道具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损坏设施、道具价值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集体活动中不服从组织者安排,恶意顶撞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恶意顶撞行为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三)在校期间已经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若打击报复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一级处分:
(一)能主动交代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以上者,取消本学期助学金、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学工处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审核。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调查材料,上报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并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学生本人有权进行申诉。
第三十一条 凡违纪学生由班主任负责教育并监督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并告知其父母。在受处分半年后,学生本人可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班级讨论后证明确有改正错误表现的,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5 年 4 月 15 日起试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