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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新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4-11

郓城县新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202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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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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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校风建设,严格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与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郓城县新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程度、认识态度等因素,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目的在于促使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引导学生规范自身行为,激励学生努力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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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教育处理类型及纪律处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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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批评教育分为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两种方式
(一)口头批评:针对情节较轻的违纪行为,由教师或管理人员当场进行批评教育,不形成书面材料,仅指出违纪现象和事实。受到口头批评的学生,扣除操行分 2 分。
(二)通报批评:针对情节相对较重的违纪行为,形成书面材料,并在学校内张榜公告。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扣除操行分 5 - 10 分。
第五条 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六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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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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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课程及各类集体活动。凡旷课者,均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节数在 10 节以下者,按《学生操行成绩量化规定》扣其操行 3 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10 节以上不满 20 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20 节以上不满 30 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30 节以上不满 50 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50 节以上不满 92 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旷课累计达 92 节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注:学校教学时间计算标准为上午 5 学时,下午 3 学时,晚自习 2 学时,一天按 10 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比照学习时间以旷课来处理。
第七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竞赛等活动中,学生不按规定进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成绩和名次的行为,均认定为作弊行为:
  (一)考试作弊或参与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原则上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并视其认识态度给予口头批评处理。
  (二)竞赛中作弊者,除取消成绩和名次外,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应尊重他人,不得有侮辱、诋毁他人及败坏集体荣誉的行为:
  (一)侮辱老师、管理人员、学生管理干部,拒不接受教育以及打击报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侮辱行为造成被侮辱者严重精神损害或经济损失,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以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侮辱条款的,将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使用恶语中伤、通过 QQ 网络等方式谩骂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若通过网络侮辱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侮辱者名誉受损,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侮辱罪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如侮辱信息被大量转发、阅读,导致被侮辱者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等情况),将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败坏集体荣誉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第九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外参与打架斗殴行为,违反者除按过错责任赔偿医药费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相关条款,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六)抱团结伙、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凌弱者,参与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主要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主动交代认错并揭发检举他人者,可从轻处理。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若因提供凶器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同犯罪相关规定,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触犯刑律者,送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注:为确保处理问题的公正公平,若医疗检查结果正常,医疗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偷盗、骗取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行为,违反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下(不含 500 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盗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若盗窃行为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如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公私财物,凡损坏公私财物的,均应照价赔偿。对有意损坏者,除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财物金额在 10 元以下者,给予口头批评。
  (二)损坏财物金额在 10 元以上,50 元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损坏财物金额在 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损坏财物金额在 1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严重警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不主动认识错误、不按期执行赔偿者,加重处分。若故意损坏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外出必须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一)填写请假信息不真实、私自外出、请假逾期不归、留宿校外、通宵上网的,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翻墙外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攀爬(向上或向下)房屋、阳台或跳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及公共场所抽烟、饮酒酗酒:
  (一)学生在校内或公共场所抽烟,一经查实,学校将进行严肃教育和处理:
  1.第一次给予口头批评;
  2.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
  3.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
  4.第四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第五次给予记大过处分;
  6.第六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严禁学生在校内寝室酗酒,外出活动时也不准饮酒、酗酒。发现学生喝酒酗酒,应进行隔离教育和处理:
  1.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
  2.发现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发现第三次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同学之间友爱互助,严禁结伙抱团、赌博偷盗、打架斗殴、拉帮结派。违反者,学校将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若涉及赌博行为,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赌博行为的处罚标准,如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等情况,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若构成赌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私自下河游泳,一旦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若因私自下河游泳导致他人伤亡,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携带隐藏管制刀具。如有管制刀具,应主动上交学校登记管理。对携带隐藏管制刀具不上交者,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他人造成威胁的同步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若携带管制刀具实施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文明交往,学生应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违反规定谈恋爱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进行教育。
  (二)道德作风败坏、行为越轨、与异性同居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此类行为引发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如因感情纠纷导致伤害、侮辱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严禁学生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段进入异性宿舍区域。初次违反本规定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并由班主任告知家长、进行严肃教育谈话,责令其深刻反省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不再犯。

  若一年内累计违反两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同时通知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在校外时间的监管,督促其改正错误行为。

  对于多次违反(三次及以上)、情节严重(如进入异性宿舍后有故意扰乱秩序、言语行为不端侵犯他人隐私等恶劣行径)或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引发同学间矛盾冲突、导致宿舍物品损坏等)的学生,视危害程度,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记过、留校察看乃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传看淫秽书刊、影像,不得用手机、互联网传看淫秽录像。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传播数量较大、向多人传播等情况),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学生因违法犯罪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被处罚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欺凌霸凌行为处分规定:

  (一)对他人进行言语欺凌,如辱骂、起侮辱性绰号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若言语欺凌行为造成被欺凌者严重精神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侮辱他人的处罚标准,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实施肢体欺凌,如推搡、踢打他人但未造成明显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若肢体欺凌行为导致他人轻微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勒索财物、强迫他人做违背意愿之事等方式进行欺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勒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参与团伙欺凌,或多次实施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若团伙欺凌行为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共同犯罪规定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带火种、危险工具处分规定:

  (一)私自携带火种进入校园(如打火机、火柴等),一经发现,给予口头批评处分;引发火灾隐患但未造成实际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因携带火种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失火罪或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携带危险工具(如弹弓、具有伤害性的玩具枪等)进入校园,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他人受伤或财物损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使用危险工具故意伤人,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携带除管制刀具外的其他刀具(如水果刀、美工刀等)且未主动上交学校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用其威胁他人或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使用此类刀具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由公安、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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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校集体活动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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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早操违规处理:

  (一)无故缺席早操的,每次按旷课 1 学时处理,扣除相应操行分;累计 3 次无故缺席早操的,给予口头批评;累计 5 次,给予通报批评。

  (二)在早操期间打闹、不认真做早操且经多次提醒不改的,给予口头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卫生违规处理:

  (一)个人卫生不达标,经多次督促仍不改正的,给予口头批评;影响班级卫生评比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负责班级卫生值日的学生,未履行值日职责,导致班级卫生不合格的,给予口头批评;多次不履行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故意破坏校园公共卫生区域卫生,如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其他集体活动违规处理:

  (一)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集会等,无故不参加的,比照旷课处理;扰乱活动秩序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若扰乱活动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群体冲突、破坏活动设施导致重大损失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在集体活动中故意损坏活动设施、道具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损坏设施、道具价值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集体活动中不服从组织者安排,恶意顶撞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恶意顶撞行为造成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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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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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违法行为,但已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危害后果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的;
  (三)在校期间已经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若打击报复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一级处分:
  (一)能主动交代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以上者,取消本学期助学金、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学工处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审核。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调查材料,上报学校行政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并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家长。学生本人有权进行申诉。

  第三十一条 凡违纪学生由班主任负责教育并监督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并告知其父母。在受处分半年后,学生本人可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班级讨论后证明确有改正错误表现的,可撤销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5 年 4 月 15 日起试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政策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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